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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一中教师参加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_参加一次公益活动作文,参加一次活动作文500

发布时间:2014-12-10 12:43:21    来源:精华作文网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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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一中教师参加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我校教师的教科研意识及能力,真正做到科研兴校,教研促教,从而提高教师的教科研水平,特制定以下参加学术活动相关规定。

一、有关规定
1、凡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活动的教师其个人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职称晋级优先考虑。
2、鼓励教师多参加学术交流,如在日常教学期间,学校按照公假处理。
3、对于参与学术交流活动的教师其发表的论文将有机会在校论文集上刊印发表。
4、学校对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教师提供经费保障,学校高级以上职称、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都有资格申请学术交流会议经费的资助(600元),中青年教师优先(700元);
5、学校每年公示资助学术交流会议的指标和经费,并对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教师通报表扬。
6、申请资助的教师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资助经费,不得移作他用或借此名义游山玩水,一经发现,学校予以通报,今后不再享受任何资助;
7、会议结束后,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会务费、往返车费等),不按时办理报销手续的,过期不再办理资助报销手续;
8、年终由行政办公室和人事处进行核对,并在学校信息栏中进行资助情况公告。

二、学术活动成果的奖励
1.教师科研成果评比根据评选的组织机构的性质及级别分类进行奖励,同一成果不重复发奖,就高奖励。
(1)各级立项课题:
全国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600元;三等奖:1000元;
全省一等奖:12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
全市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400元;
县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100元;
校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50元。
如属集体课题(三人以上)的加倍奖励,课题组奖金由课题组内部协调分配。
(2)非立项课题,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以文件为准)研究成果或论文:
全国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400元;
全省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300元;
全市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160元;
县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100元;
校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50元。
    各学科年会和学科教学研究会获奖论文、教研室单学科组织的论文评比及其他民间性质的学术研讨会等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获奖减半奖励,各类教育教学研究杂志社、教育部各课题组组织的论文评选也属于民间性评选。
(3)教学案例或课例、教学软件评比:
全国 一等奖:8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全省 一等奖:5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
全市 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校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50元。
各学科年会、学科教学研究会、教研室单学科组织的各类案例或课例、教学软件评比,获奖减半奖励.教育部各课题组的评选活动也属于民间性质的学术活动,获奖减半奖励.。
2.凡本校组织的论文评比,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之一,必须人人参加,可按质发放一定补贴,不另行奖励;
3、教师的科研成果直接与个人职称评定关联,科研成果突出的评优评先、职称晋级优先考虑。
4.凡学术性刊物正式发表的教科研论文奖励办法如下:市级100元,省级200元,国家级300元。下列为特殊情况:
(1)  字数不足3000字的减半奖励;
(2)  字数不足500的不予以奖励;
(3)  凡解题类、辅导类、杂文类、散文类、小说类、评(赏)析类、消息类、 科普类等,在非学术性刊物(包括面向学生的刊物)发表的非科研论文字数3000以上的,每篇50元象征性予以奖励,字数不足3000的一律不予以奖励。
5.凡在学术性刊物上正式发表的连续刊登的科研论文第一篇为全额,其后减半奖励;
6.凡转载的不予以重复奖励;
7.考虑到目前实际情况出版物原则上不予以奖励,但教育科研类、学术类除外,奖励金额讨论决定。
三.教师其它获奖的奖励
1.凡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教学教研竞赛(优质课、说课、基本功、基本技能等),分国家、省、市、县、校级五级奖励。
全国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
全省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全市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
县级一等奖:15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
校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50元
下列为特殊情况:
(1) 同一内容获奖酌情减少奖励;
(2) 民间性质的各种评比获奖减半奖励;
(3) 全国一、二、三等奖评选,必须是经学校同意后参评的。
凡本条例没有涉及的奖励办法由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本条例已在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修订日起实施。
                   


                                                 新建一中教务处

                                                    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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