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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管理制度4篇

发布时间:2018-10-24 06:00:07    来源:精华作文网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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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管理制度篇1:县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规章制度


为切实加强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推进全县服务业快速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县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县发改局、县招商和商务局、县教育和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统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县政府金融办公室等14个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政府分管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协助分管副县长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县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是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定期调度各成员单位服务业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听取各成员单位推进服务业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影响全县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措施;
(二)研究提出全县服务业发展思路、主要目标和推进措施,协调解决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三)根据全县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引进的需要,“一事一议”,专题研究制定激励措施;组织开展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等重大活动,推进全县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
(四)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和重要工作的开展;
(五)组织开展有关学习考察和交流研讨活动;
(六)定期召开服务业重点企业运行的分析调度会,及时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席会议召开形式及内容
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召开,定期会议每季度一次,全体成员参加,主要是对本季度服务业发展工作进行总结,研究部署下季度工作,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主要研究较为紧急的重要问题,出席会议人员可根据研究问题确定。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工作职责抓好以下具体工作:
县发改局:衔接平衡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做好服务业项目的筛选、论证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州服务业发展资金的支持。
县招商和商务局:负责全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对全县服务业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及时提出对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商贸流通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搞好商业网点和市场规划布局;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专业化物流等新型流通方式和经营业态,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流通企业,提升流通业现代化水平。
县教育和科技局:积极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社会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比重,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大力引进和培育科技服务业龙头企业。
县工业信息化局:指导并组织服务企业开拓市场提出服务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调整方案;参与拟定贸易市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联系工商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扶持服务业企业的技术改造。
县民政局:建立健全社会服务网络;加快推进社会服务市场化、产业化和规范化进程;引导和推动社会服务多元化投资,加快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拓展社区服务功能,扩大社区就业。
县财政局:提出扶持服务业发展减免地方规费优惠政策措施,制订具体操作规程;筹集安排全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做好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加快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完善政府城市建设用地供应体制;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和租赁制度;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对内对外开放;推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优化增量资产、盘活存量资产;加快推进公用事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路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鼓励开展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建设,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促进全县房地产业做强做大。
县交通运输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交通运输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抓好公路、铁路、水运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统计局:指导全县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落实;协调、指导部门实施相应的统计调查,协调组织部分行业的统计调查;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的检查;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切实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地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情况。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扩大文化市场主体,加快实施集团发展战略,着力打造知名品牌和优势产业;加快推进重点文化项目建设,打造苗侗文化产业聚集区,提高文化产业集约化水平;把握全县旅游业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搞好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加快旅游精品线路和项目建设,培育发展旅游集聚区,完善城市旅游服务功能,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重点旅游企业发展,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
县工商局: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经济参入服务业发展,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简化审批手续,抓好市场秩序整顿工作。
县地税局:提出扶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制订具体操作规程。
县政府金融办公室: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与发展,大力发展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类金融市场;积极推进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做强做大地方金融业;深化银企合作,加大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相关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每次召开联席会议前,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将本部门为服务业发展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等,书面报县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并形成会议材料印发。
(二)每次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程序报批后,由各责任单位负责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部门管理制度篇2: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电力设施保
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公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等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成立湘潭县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电力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由县经信局、县电力局的行政一把手为副组长,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县经信局、县电力局、县安监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日常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及时协调、配合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
第三章明确责任
第五条电力行政执法是国家赋予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所谓电力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经信部门在电力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县经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我县当前电力改革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监管力度。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长效机制,稳步推进我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县电力局是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实施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内部防范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维护;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巡视、维护、检修,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依法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破坏供用电秩序等违法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和督促责任部门及相关单位落实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涉电人身安全隐患的各项整改意见。
县规划局负责结合电力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规划和审批。为电力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统筹安排、科学规划以及发展的后续要求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条件。
县国土局负责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正常的建设用地,并协助处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构)筑物或开采矿山等违规用地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按政策办理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协助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和输电线路通道内树木修剪、采伐工作,确保“线”与“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县水务局按建设先后原则,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河道疏浚、堤坝修建等工程管理。协助县电力局做好河流、渠道等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规划把关。交通建设项目应尽量避免占用和穿越电力设施保护区,如因地理环境或其他原因无法避让时,应与电力部门协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产生新的隐患。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冲击围攻变电站、电力部门等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安排、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县电力局、广电台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电秩序的自觉性。
第七条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修建建(构)筑物(含新建、扩建、拆旧翻新)或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电力局负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责任人按要求进行整改。国土、建设规划、林业、公安、乡镇人民政府等应积极协助。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由县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执法单位、职能部门依法拆除、砍伐或清除。
第八条凡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作业时,需征得县电力局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大型机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出或进行起吊、挖掘、钻探、打桩作业(包括空中吊车移动、转位时,吊臂进入保护区内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垂直上空);
(二)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已有建(构)筑物的拆旧翻新、扩建、装修搭架、屋顶检漏等。
未经县电力局同意,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人身、电力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场所,电力部门将不予提供作业电源,并停止其施工供电。
第九条凡在已建电力设施
(包括已经规划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两侧兴建建(构)筑物,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等手续时,应要求建设业主(个人)出具电力部门的审查意见,确保建筑物与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否则一律不得许可。
第十条凡在已建电力设施保护区两侧兴建(构)筑物的建设业主(个人),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规范安全施工,防止人身触电伤害,防范脚手架、吊车、工程车辆误碰、误撞电力设施、误挖地下电力电缆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建设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业主(个人)的安全监管。县电力局应加强施工段内电力设施的巡查,发现违规作业危及人身及电力设施安全时,应立即责令停止违规施工,要求建设业主(个人)立即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对拒不整改者应停止施工供电。
第十一条已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在进行拆旧翻新、扩建、装修搭架、屋顶检漏时,建(构)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按照县安监局和县电力局的规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呈交书面安全责任保证书,确保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要求,否则不得许可开工。
第十二条在变电站、配电间、电杆、拉线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动土、打桩、钻探、开挖、堆土(石)或外侧填土堆石滑入保护区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县电力局应及时制止并要求责任人恢复原状。当事人(单位)应立即整改到位并对产生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垂钓。池塘、水库所有人或承包人和河流、渠道管理单位应设立必要的警示标志,对垂钓人做好安全告知、劝诫工作,避免因垂钓引发的触电伤亡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新建电力设施需要砍伐林木、公路行道树的,电力局应当与林木、公路行道树产权人签订砍伐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五条根据公共绿化规划(集体林区、公路两侧、城市绿化等),必须在已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林业部门或管理责任部门应与电力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或委托电力部门)及时修剪、移栽或砍伐,确保与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已进行过砍伐并补偿的树竹,由林权人(林地承包人)负责修剪、移栽或砍伐。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竹,县电力局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超高树木、竹林等高杆植物,需要修剪或砍伐的,由县电力局向县林业局本文来自文秘114http://www.wenmi114.com,转载请保留此标记。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林权人(单位)进行修剪或砍伐(可委托县电力局进行),不予补偿。如出现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树、竹等高杆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县电力局可先行进行砍伐,然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公用工程、县城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县城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成立湘潭县经信局电力能源执法大队,加大日常执法力度,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电力设施、扰乱供用电秩序等违法行为。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造成电力设施被迫停运或其它严重后果,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经信局电力能源执法大队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县电力部门同意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对建设业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两侧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拒不整改的,由县经信局电力能源执法大队责令整改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按要求继续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改正的,由县经信局电力能源执法大队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其直接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拒不修剪、移栽或砍伐的,造成电力设施被迫停运或其它严重后果,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相关法律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从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部门管理制度篇3:机构编制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会议讲话


在全县机构编制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全市机构编制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县的机构编制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不断提高机构编制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二年,做好机构编制工
作,必须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切实增强针对性、适应性、前瞻性、严肃性,为促进县域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一)增强针对性。机构编制工作是配置执政资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消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推动科学发展的关键环节。要着眼于服务全县经济发展,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调整优化城乡教育机构编制资源;要积极探索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完善社会管理、应急反应、维护稳定等工作机构,不断增强社会管理能力。
(二)增强适应性。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控制编制总量、调整人员结构的新思路、新方法,把科学配置和效益优化作为基本要求,既注重管编制、管总量、管数额、管审批,又注重管职能、管结构、管标准、管监督;要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形势发展情况和现实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人口、行政区划、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等因素,用好用活机构编制资源,有减有增,动态调整,更好地满足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于弱化或取消职能的机构,要相应减少编制或撤销机构;对于加强或新增职能的机构,要尽量整合资源、相应调整,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增强前瞻性。要围绕各级党委、政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分析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要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研究,积极主动地提出体制机制、职能职责、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改革和调整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主动为各部门提高管理水平、改进工作机制、创新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提出意见和建议,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制约发展的关键问题。
(四)增强严肃性。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好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从现在起,除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全县不得提出新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要求,确需增加机构的,机构编制部门要在现有机构总数内,采取“减一增一”的办法,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批。要认真落实“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缺编单位按需进人”的规定,坚持编制审批在先、进人在后,严禁出现新的超编问题。
二、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
去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和国办印发了11个配套文件,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将现有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不同类别实施不同的配套改革措施。2015年以来,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服务体系。
近年来,经过几次机构改革,我县在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比还有差距。一些事业单位承担着本应由行政机关负责的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一些事业单位实施企业化管理,既参与市场竞争,又享受着财政扶持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公益职能弱化,形成了不公平竞争;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存在机构设置分散、职责任务调整不够及时、人员编制配置不尽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清理规范、优化配置逐步解决,各级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搞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支持,稳妥推进。在实际操作中,要把握以下几项重点:
(一)坚持四项工作原则。一是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原则。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凡没有法律法规和中、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要将行政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稳妥推进改企转制;对保留的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地界定职责任务。二是优化结构、精简高效原则。对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承担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等事业单位,要予以撤销;对机构设置分散、规模过小或难以有效履行职责的,职责相近、名称相近、任务交叉或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要予以整合;对行政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要予以剥离。三是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原则。各镇党委、政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县直各部门负责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今年5月底前,主要任务是撤并整合规模过小的事业单位和剥离行政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6月至2013年12月,主要任务是分行业、分步骤对其他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四是总量控制、只减不增原则。清理规范期间,机构和编制总量只能减少、不得增加,确因工作需要的,在现有机
构和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除机构撤销、整合外,不再审批新增事业单位。
(二)抓住三个关键环节。一要严把方案制定关。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省、市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逐单位研究提出集中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既要立足现实,又要着眼长远,既要符合政策要求,又要与发展形势相适应,做到符合政策、切实可行、促进发展。二要严把审核审批关。县编委办要严格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切实为事业单位分类和配套改革打好基础。三要科学界定职责。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审批意见,科学界定各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逐步将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剥离可交由社会、市场承担的职能,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要处理好清理规范与维护稳定的关系。要加强统筹协调,注意把握工作节奏,改革进度、工作力度要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尤其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工作,要审慎稳妥推进,决不能出现不稳定问题;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细致的做好事业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因单位撤并整合需要分流安置的人员,落实好有关配套政策,稳妥进行安置。二要处理好清理规范与履行职责的关系。要把事业单位清理规范与履行职责任务紧密结合起来,保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工作业务不间断、服务质量不降低。三要处理好清理规范与单位分类的关系。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时,暂不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待全省事业单位。分类目录下发后,再按要求分类。在界定事业单位职能职责时,不得再赋予其行政职能,不能再出现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的现象。
三、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和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机构编制及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县上成立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县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及清理规范工作。各镇(办)、各部门也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各项工作开展,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上手,切实把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二)强化协调配合。县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县委办、政府办要做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重要文件的审核制发和相关会议的安排协调等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清理规范的纪律检查和监督等工作;组织部门要做好清理规范后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宣传部门要做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宣传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牵头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审核审批等工作;发改、财政、人社、经贸、工商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确保清理规范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期间,不得泄露未公开的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调整方案;不得突击花钱、借机分钱分物及公款旅游;不得虚报、瞒报、漏报相关数据;不得擅自变通已经审批的清理规范实施方案。顶风违纪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
同志们,机构编制和推进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关系全局、十分重要。我们一定要按照上级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抓好工作落实,为全面推进我县各项建设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部门管理制度篇4:矿产资源整合措施


一、目标任务
(一)坚决依法关闭和停止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违法勘查开发的开采矿山和勘查项目。以及不具备安生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浪费资源的开采矿山。
(二)淘汰开采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落后、环保设施薄弱的开采矿山。
(三)对布局不合理的勘查项目和开发矿山实施重组兼并。通过推进资源开发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现矿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结合国家产业规划、政策和行业条件。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坚持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综合考虑各种效益。
(三)坚持一个法人主体和“三统一”列入整合开采矿区鼓励以优并差、以大并小。开采矿区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开采”
(四)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规划为依据。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三、整合范围
(一)整合矿种。建筑石料、建筑用石英砂以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影响的矿种。
(二)采矿权整合范围。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开发秩序混乱、矛盾突出、纠纷不断的矿区;开采主体众多、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矿区内布局不合理、矿权设置不符合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山;已完成名义上的整合,实质上未整合的矿山;采选加工脱节、挖矿卖矿的水泥灰岩等工业原料类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三)整合的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市整合的重点矿区为:赤马港办事处夏陇村莲花塘石灰岩矿区。
四、工作安排
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实施。总体安排为:
(一)制订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按本通知的要求。对需进行整合的开采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其中:采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完成,按规定报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整合方案实施相关部门根据本通知和审查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市政府将对列入整合矿山下达停产指令,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暂扣有关证照,确定整合后的勘查开发主体。确定的整合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办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整合后的矿山未经验收合格,重新换发(变更)其它相关证照后,不得组织生产。整合工作实施中,市政府对确定关闭开采矿山,按要求实施关闭,相关部门注销有关证(照)
(三)整合工作检查验收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市整合工作进行初步验收。迎接省、咸宁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四)年起。均可按程序进行资源整合。
五、具体要求
(一)严格确定整合关闭开采矿山。将位于禁采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开采矿山列入整合关闭名单。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有关证(照)
(二)规范证照办理程序。整合主体确定后。整合后符合采矿许可证颁证条件的依法申办采矿许可证。整合主体取得新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后,才能组织生产。
(三)规范整合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不得实施假整合。整合后的矿区内严禁出现非法挂靠等现象,不得借整合之名逃避关闭,被关闭的矿山,不得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
(四)健全完善制度。加快完成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管理制度,促进矿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成立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领导。
挂靠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整合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强化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调查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
(二)依法扎实推进整合工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初审。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山。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关闭到位,有关部门要及时注销相关证照;对无故拖延整合的采矿权人,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否则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的延续、变更手续;要严防被列入整合的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整合工作搞形式、走过场,一经发现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函告有关部门吊(注)销相关证照;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提请安监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函告有关部门吊(注)销相关证照。
(三)建立责任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办理有关证照。
国土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编制采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并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许可证。
环保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
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设立(变更)登记手续。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对整合后矿山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并函告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对整合工作中确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对遗留的爆炸物品妥善处置;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凭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及安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严肃查处非法买卖、持有爆炸物品行为。
供电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的用电监管。严禁向违法生产矿山供电和转供电。
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依纪查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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