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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管理办法3篇

发布时间:2020-06-04 07:07:42    来源:精华作文网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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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组管理办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小组管理办法_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镇纪委在区纪委的指导支持下,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各级纪委会议精神,严格按照《2012年全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要求,狠抓落实,务实运作,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我镇的贯彻落实和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全镇经济社会事业科学和谐发展及推进农村
 
 
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现将今年以来工作情况汇如下:
一、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情况
(一)强化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年初,按照区纪委要求,与各村签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把党风廉政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村,把责任制落实到岗、到人。同时,镇纪委负责监督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力推动了各村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强化农村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队伍廉洁从政意识,今年以来,镇纪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要求,认真落实规范党员干部队伍廉洁从政行为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村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反对奢侈浪费。以开展“学习焦裕禄精神”活动为契机,在村级党员干部队伍中弘扬社会正气,提倡廉政为民,进一步树立村级党员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认真落实“五个到位”,扎实做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一是强机构,宣传发动到位。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由各村书记、主任,会计参加的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认识。二是夯基础,人员设施到位。抽调五名会计业务骨干担任代理会计,代理中心主任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代理中心设总会计、总出纳员、代理会计等岗位,具体负责全镇41个村的资金管理、审核、凭证编制、帐簿登记、微机录入、张榜公布等信息反馈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截至目前,累计核算村级财务2000多笔,做到了核算及时无差错。三是建制度,规范管理到位。先后制定出台《村级报账制度》、《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办法,从综合层面上规范村级会计管理行为。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帐务处理流程》,每笔财务事项实现了从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开始,到审核、审批、签章、报账及账务处理等,都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做到用制度规范程序、用制度规范代理会计行为。四是抓规范,稳妥推进到位。按照有关要求,镇、村成立村级财务清理小组,在全镇开展锁定村级债权债务、清理有关票据、办理财务委托移交等工作。五是强监督,把关守口到位。为加强 监督管理,要求代理会计对每一笔村级收支原始凭证入账前要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齐全的单据,坚决退回补办或不予报销,并对村库存现金每月盘点,及时督促报账。同时,及时进行村级财务张榜公开,以村为单位,由代理中心统一公开内容,接受村民监督,较好地解决了不公开、假公开、公开不及时等问题。
三、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情况
今年春季,召开全镇村两委成员培训班,邀请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有关领导、专家对全镇41个村两委成员进行培训。培训以村极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新形势下如何开展村级工作等内容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村两委成员在开展村级工作中要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意识,并要求村级政务、财务做到及时公开,增强村级工作的透明度。同时,要求各村及时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充分发挥理财小组作用,切实加强村级政务、财务的监督。
四、认真开展“大排查、大走访”活动
结合驻村指导员、驻村“第一书记”包村工作的开展,深入开展“大排查、大走访”活动,及时解决、化解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村和谐稳定,全镇无一起因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的上访事件。
五、深入开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创建活动
以*****村为重点,切实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创建活动。***村是著名的“****村”,近年来,该村两委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富民强村为己任,大力发展有机农业,在全镇有机农业中起到了很好的领跑作用,成为全镇廉洁勤政、富民强村的典范。镇纪委及时与村两委搞好沟通,要求他们要巩固优势,发扬作风,切实发挥好党风廉政建设示范带头作用。
六、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要求,认真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同时,及时成立以镇党委书记负总责、镇纪委书记具体抓的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村两委成员培训班、年季度村级工作会议的召开等形式,适时调度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确保村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
回顾今年以来的工作,我们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有些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如:部分农村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还不够强,勤政、廉政意识不足,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时有发生;部分村对反腐倡廉工作认识不足,政务、村务公开,尤其是财务公开等制度有待完善和提高。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全力改进工作方法、强化工作措施,努力加以改进,为建设“*****镇、****镇、*****镇”做出新的贡献。

(2) [小组管理办法]交通局履行责任汇报


(一)健全组织机构,做到有人办事
 
根据综治工作要求,我局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综治工作办公室,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管,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单位配合抓的工作机制。根据交通工作特点,我们设立了三个工作小组:一是由运管所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客运市场的整治,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不发生因争抢客源而引发的治安案件和重大公路交通事故。二是由港航所和渡口站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水上运输、民间渡口安全生产工作。三是机关综治小组,负责安全保卫、综治、普法、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兼负挂点村的创建工作。
 
(二)实行目标管理,落实综治责任
 
为落实综治责任,确保综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局里把综治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列入交通系统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与各单位签订了2012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局属单位的目标责任,形成了综治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强综治宣传、营造综治氛围
 
为营造综治工作氛围,我局加大了宣传力度,全年出刊综治工作墙报4期,组织开展了2次综治宣传活动,还积极向新闻单位和市、县投稿,反映我局综治工作情况,同时,购买了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挂图2套。通过上述一系列工作,营造了综治工作的氛围,促进了综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建立健全综治工作制度,明确综治工作职责
 
为使综治工作规范有序,我局加快了综治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建立了综治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综治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综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部署。二是建立了综治责任人政绩档案,落实了综治工作履行情况报告制度。三是建立了治安领导小组职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责任。四是建立了民事纠纷调解制度、信息员管理制度、帮教制度等10项制度,并制作公示牌公示,使综治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五)定期检查,排查矛盾纠纷和事故隐患
 
我局定期分析社会治安情况,排查处理事故隐患和矛盾纠纷,采取定期检查与突出检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节日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纠纷一个不漏,矛盾一个不放,隐患一个不留”,确保了一方平安。
 
我局在综治工作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上级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交通企业普遍不景气,下岗人员较多,生活较为困难,而且目前企业改制涉及人员400多人,矛盾多,任务重,存在一些不安全的因素;水陆运输仍有不规范的地方,安全领域仍然存在一定的隐患等等,这些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3) [小组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办法

小组管理办法_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电力设施保
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公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等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成立湘潭县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电力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由县经信局、县电力局的行政一把手为副组长,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县经信局、县电力局、县安监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日常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及时协调、配合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
第三章明确责任
第五条电力行政执法是国家赋予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所谓电力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经信部门在电力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县经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我县当前电力改革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监管力度。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长效机制,稳步推进我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县电力局是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实施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内部防范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维护;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巡视、维护、检修,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依法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破坏供用电秩序等违法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和督促责任部门及相关单位落实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涉电人身安全隐患的各项整改意见。
县规划局负责结合电力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规划和审批。为电力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统筹安排、科学规划以及发展的后续要求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条件。
县国土局负责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正常的建设用地,并协助处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构)筑物或开采矿山等违规用地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按政策办理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协助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和输电线路通道内树木修剪、采伐工作,确保“线”与“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县水务局按建设先后原则,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河道疏浚、堤坝修建等工程管理。协助县电力局做好河流、渠道等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规划把关。交通建设项目应尽量避免占用和穿越电力设施保护区,如因地理环境或其他原因无法避让时,应与电力部门协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产生新的隐患。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冲击围攻变电站、电力部门等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安排、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县电力局、广电台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电秩序的自觉性。
第七条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修建建(构)筑物(含新建、扩建、拆旧翻新)或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电力局负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责任人按要求进行整改。国土、建设规划、林业、公安、乡镇人民政府等应积极协助。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由县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执法单位、职能部门依法拆除、砍伐或清除。
第八条凡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作业时,需征得县电力局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大型机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出或进行起吊、挖掘、钻探、打桩作业(包括空中吊车移动、转位时,吊臂进入保护区内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垂直上空);
(二)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已有建(构)筑物的拆旧翻新、扩建、装修搭架、屋顶检漏等。
未经县电力局同意,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人身、电力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场所,电力部门将不予提供作业电源,并停止其施工供电。
第九条凡在已建电力设施
(包括已经规划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两侧兴建建(构)筑物,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等手续时,应要求建设业主(个人)出具电力部门的审查意见,确保建筑物与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否则一律不得许可。
第十条凡在已建电力设施保护区两侧兴建(构)筑物的建设业主(个人),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规范安全施工,防止人身触电伤害,防范脚手架、吊车、工程车辆误碰、误撞电力设施、误挖地下电力电缆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建设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业主(个人)的安全监管。县电力局应加强施工段内电力设施的巡查,发现违规作业危及人身及电力设施安全时,应立即责令停止违规施工,要求建设业主(个人)立即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对拒不整改者应停止施工供电。
第十一条已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在进行拆旧翻新、扩建、装修搭架、屋顶检漏时,建(构)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按照县安监局和县电力局的规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呈交书面安全责任保证书,确保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要求,否则不得许可开工。
第十二条在变电站、配电间、电杆、拉线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动土、打桩、钻探、开挖、堆土(石)或外侧填土堆石滑入保护区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县电力局应及时制止并要求责任人恢复原状。当事人(单位)应立即整改到位并对产生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垂钓。池塘、水库所有人或承包人和河流、渠道管理单位应设立必要的警示标志,对垂钓人做好安全告知、劝诫工作,避免因垂钓引发的触电伤亡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新建电力设施需要砍伐林木、公路行道树的,电力局应当与林木、公路行道树产权人签订砍伐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五条根据公共绿化规划(集体林区、公路两侧、城市绿化等),必须在已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林业部门或管理责任部门应与电力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或委托电力部门)及时修剪、移栽或砍伐,确保与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已进行过砍伐并补偿的树竹,由林权人(林地承包人)负责修剪、移栽或砍伐。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竹,县电力局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超高树木、竹林等高杆植物,需要修剪或砍伐的,由县电力局向县林业局本文来自文秘114http://www.wenmi114.com,转载请保留此标记。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林权人(单位)进行修剪或砍伐(可委托县电力局进行),不予补偿。如出现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树、竹等高杆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县电力局可先行进行砍伐,然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公用工程、县城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县城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成立湘潭县经信局电力能源执法大队,加大日常执法力度,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电力设施、扰乱供用电秩序等违法行为。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造成电力设施被迫停运或其它严重后果,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经信局电力能源执法大队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县电力部门同意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对建设业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两侧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拒不整改的,由县经信局电力能源执法大队责令整改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按要求继续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改正的,由县经信局电力能源执法大队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其直接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拒不修剪、移栽或砍伐的,造成电力设施被迫停运或其它严重后果,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相关法律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从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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